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林明弘
被 告 王大華 即魔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二、被告應返還
面額500,000元之本票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0,000+500,
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