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45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李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一段83巷8弄15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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