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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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鴻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鴻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鴻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1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一節,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