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 黃素美 被告 林佳慧
武玉薔薇 林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2紙附卷足參(見本院訴字卷第37頁至41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