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A女之父
A女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 律師複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被告 曾玟綺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 律師
胡東政 律師 翁偉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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