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錦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金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侯金足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陳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03年8月18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