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陳承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本件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內所述似為:撤銷民國101年9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301096號裁決書之處分。),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