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余楊錦枝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余青峯 訴訟代理人 徐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被告所提出101年6月4日民事答辯狀所載之答辯防禦方法及所提被證1至被證11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