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9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淑珠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城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游啓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游啟濱 」記載,均應更正為「游啓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