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志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志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程志成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之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107年4月30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70021688號函送之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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