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愛德萬測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八木芳朗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瀋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 陳明 系爭
廠房點交情形並附書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