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被告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伍佰萬元,約定利息按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詎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即拒不繳納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表、貸款撥款傳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對借款及尚欠款未還不爭執。但借款利息太高,別家銀行均已主動降息原告卻不肯,致被告無力清償,唯一良策就是原告自動降息並允許經濟復甦始予繼續繳款。
理由
甲、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表、貸款撥款傳票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尚屬相符,借款及未還一節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