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康尼家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公司全部資產(債權)總額暨提出土地房屋並全部資產(債權)之現值證明文件。
二、陳報公司最近之資產負債全部明細並提出所有各項之證明文件及現值證明資料。
三、公司最近之營利事項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