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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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廖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自112年09月07日起至119年09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316,785元未給付,其中315,386元為本金;1,3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2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12年08月15日起至119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439,161元未給付,其中437,942元為本金;1,2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5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386元
廖雅惠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7942元
廖雅惠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