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51號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蔡嘉芳

債務人 趙梓安趙興民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趙梓安即趙興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啟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宋憲宏葉兆祥 、趙梓安即趙興民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趙梓安即趙興民已於113年8月23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趙梓安即趙興民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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