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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