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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