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秋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秋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秋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認原審判決未及審究移送併辦所指者亦均係被告即受刑人同時提供之個人金融帳戶帳號、幣託帳號、虛擬貨幣帳戶,應屬同一幫助行為之情事,因而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此有前開各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業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於定刑裁定前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定執行刑之意見,然因於受刑人之住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8月29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枕山派出所及民族派出所,且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押,故本院上開通知函文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其迄今未表示任何意見。上情有本院113年8月26日院高刑良113聲2330字第1130006012號函、陳述意見狀、送達證書、本院戶役政等資訊查詢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出入監簡列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63頁)。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犯罪時間尚屬密接、期間非長(民國111年3月至同年4月),各次犯行均為提供金融帳戶及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收取1萬元酬勞等情,其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法、情節、動機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月以下;併科罰金部分最多額2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3萬元以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江秋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簡稱「宜蘭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13日112年4月2至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31、6590、6817、7103、7792、7796、7984、8313、884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475、47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96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96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1日113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2號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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