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奕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奕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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