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226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偉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潘偉強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