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賴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賴政賢為蘇澳港籍全億財一號漁船船
賴建財 之長子。全億財一號漁船於民國108年8月2日出港後,於108年8月3日凌晨1時許,在東經122度12分41秒、北緯24度40分附近海域,疑似遭塞浦路斯籍商船「SASEBOGLORY」輪撞擊,發生海難,賴建財因而失蹤,迄今已逾1年,為此聲請對賴建財為死亡宣告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諸如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宣告,若非遭遇特別災難,仍應待失滿7年後,始能聲請死亡催告。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為證,惟
依前開船舶海事報告書所載,僅係以對SASEBOGLORY輪進行PSC檢查及蒐集(採證),SASEBOGLORY輪船艏左右兩舷有明顯白色油漆擦撞痕跡,而全億財一號漁船水線以上之油漆,恰亦屬白色油漆,是前開痕跡疑似擦撞全億財一號漁船留存之白色油漆,現正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中,是目前僅得認全億財一號漁船「疑」遭SASEBOGLORY輪撞擊,尚難遽認全億財一號確係遭SASEBOGLORY輪撞擊,是賴建財確切之失蹤原因仍未明。
㈡況縱認全億財一號漁船確係遭SASEBOGLORY輪撞擊,然此非出
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對失蹤人非無可避逸之事實,亦難認係屬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遭遇特別災難」要件。
㈢參以,本院另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於108年8月3日
凌晨1時許,在東經122度12分41秒、北緯24度40分附近海域有無颱風、海嘯及地震等自然災害,獲函覆稱前開時、地,並無自然災害發生,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9年9月2日中象參字第1090011474號函在卷可稽,即難認賴建財前揭時、地失蹤時,係遭遇何特別災難,則依前開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始得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是聲請人於賴建財失蹤甫1年餘之際,即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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