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5號原告 郭慧惠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出爭議審定書之記載,若係請求撤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4年3月4日保國三字第Z00000000000號函之不利原告部分,並就該不利部分,請求作成國民老年年金之處分者,請具體說明請求給付總額若干,且所請求之給付總額如扣除原處分已給付部分,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若在40萬元以上者,則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請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若如前述,請補正訴之聲明含以下之內容:1.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2.上開不利部分,被告應作成如何給付內容(依原告希望之請求內容)之國民老年年金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請依法補正。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並各含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