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抗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明人 蔡政璜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蔡政璜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以再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李英勇法官蘇素娥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