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偕同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60號原告 林敏華 被告 王靚 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等應偕同原告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之「悅美麗國際美學診所」之合夥財產;第2項請求被告等應偕同原告清算兩造間合夥購買之「 赫里翁 傳奇8樓I、J二戶」之合夥財產。然兩造間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無從認定其交易價額,因而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合夥契約書所載原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赫里翁傳奇8樓I、J二戶(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5及8樓之6)課稅現值共2,221,700元,按原告出資比例35%計算即777,595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7,59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