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5號上訴人 余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來 春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