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曾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七五五二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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