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七五五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