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林中禾 相對人 陳黃牽治
黃足額 林西湖林麗香蔡幼蘭黃鳳珠 黃瑞源 陳選 黃美惠 陳民雄 黃美玲 黃美娟黃雪子 黃瑞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四六一五九號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載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159號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經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人既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刻在審理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159號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相對
人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本院85年度訴字第8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分歸相對人所有,且已確定為由,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命債務人 林中安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交還相對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予核發執行命令在案,而聲請人則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其上地上物為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無訛,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對該等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有理由,應予准許。㈡又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159號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相
對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中安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4,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未能即時利用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受之損害額可預估為1,404,00
0元,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標的物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妥適之標準,另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之訴訟程序,自起訴至第三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運用該標的物所受之可能損失金額即為304,200元【計算式:1,404,000元5%(4+4/12)=304,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核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即為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金額,爰定聲請人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土地)│├─┬───────────────────────┬─────┬─────┬───────┬──────┤│編││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總計││├───┬────┬────┬────┬────┼─────┼─────┼───────┼──────┤│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每平方公尺/元│新臺幣元││││││││││││├─┼───┼────┼────┼────┼────┼─────┼─────┼───────┼──────┤│1│臺南市○○區○○○段││547-5│130│全部(相對│10,800│1,404,000元│││││││││人應有部分│││││││││││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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