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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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純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純煇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不予併合處罰,即:(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惟在上述情形,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然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施純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8月3日│101年2月2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96號│字第1316號│第6212、7164、750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簡字第1593號│101年度簡字第1646號│101年度易字第8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1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4671號│第5194號│第5640號││││├──────────┤││││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12、7164、7507號│第6212、7164、7507號│第82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易字第868號│101年度易字第868號│101年度簡字第18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5640號│第5640號│第526號││├──────────┴──────────┼──────────┤││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5日│101年5月15日│101年7月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54號│第1645號│第164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簡字第1891號│102年度易字第235號│102年度易字第2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5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526號│第2518號│第2518號││├──────────┼──────────┴──────────┤││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編號8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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