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