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壹本、盜版影音光碟柒仟陸佰陸拾片、空白光碟陸仟伍佰片、DVD燒錄機拾陸臺、VCD燒錄機柒臺、電腦主機壹臺、帳冊貳本、客戶名冊貳本、大宗郵件存根壹疊、待寄郵包貳拾包、隨身碟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三○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確定,九十六年七月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本案扣得臺中商業銀行存摺一本、盜版影音光碟七千六百六十片、空白光碟六千五百片、DVD燒錄機十六台、VCD燒錄機七台、電腦主機一壹、帳冊二本、客戶名冊二本、大宗郵件存根一疊、待寄郵包二十包、隨身碟一個,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供共同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等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三○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一本、盜版影音光碟七千六百六十片、空白光碟六千五百片、DVD燒錄機十六台、VCD燒錄機七台、電腦主機一壹、帳冊二本、客戶名冊二本、大宗郵件存根一疊、待寄郵包二十包、隨身碟一個,係分別屬被告二人所有,且供共同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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