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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