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1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綽號「阿文」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交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係乙○○所有,於民國96年8月5日下午8時2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號前失竊),竟於同年月7日在臺中縣○○鎮○○街某處向「阿文」商借該車,而予以收受使用。嗣96年8月8日凌晨2時5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警詢中之指述。
㈢現場照片5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張。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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