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張愈敏 被告 許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