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陳淑慧 相對人 翁孟儒 即債務人
翁立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151元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1.15001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自民國109年0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