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聲請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相對人 呂碧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是管理委員會欲訴請繳納管理費,應先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踐行催告程序。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且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於存證信函記載相對人欠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建築物管理費並催告相對人給付,惟依不動產謄本記載,相對人所有之建築物之門牌號碼應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因催告函記載錯誤,難認已對相對人踐行催告程序,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