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佰柒拾肆萬陸仟陸佰
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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