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之1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二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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