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6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86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459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訴,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8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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