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潘秀珠 相對人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3月29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給付…勞方潘秀珠合計新臺幣26,971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3月29日經
新北巿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給付106年12月份工資10%延期補償金予勞方(…潘秀珠合計新臺幣26,971元…」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4月2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542861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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