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57號原告 莊麗綿 訴訟代理人 張繼政 被告 侯竺吟 即 新順政 起重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惟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日變更請求,其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840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