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許玉秀 住雲林縣○○鎮○○路00號被告 楊宇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