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3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朱大維
被 告 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倪周文
被 告 何京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627元,及其中123,179
元自民國107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88%計算之
利息,暨自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另105,448元自9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主張:被告維泰爾科技有
限公司於93年12月29日邀同被告倪周文、何京曄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借得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
12月29日起至96年12月2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採固定利率
,按年息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除各依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個依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各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僅獲償部分本息,被告尚積欠原告22
8,627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請求被
告清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
定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倪周文、何京曄分別
具狀表示對本件原告主張之借款債權並無異議,被告維泰爾
科技有限公司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認本件訴訟費用2,430元應由
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