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653號
原 告 黃瀞萱
訴訟代理人 朱國榮
被 告 寶璽翠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木川
訴訟代理人 謝正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因被告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定有明文;再第168條、第169條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3條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朱國榮
,嗣後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木川,業經被告以書狀陳報
在卷(本院卷第107頁),並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及寶璽
翠庭108年度第2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可佐,經核無不
合,准由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張木川承受訴訟。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號11樓房
屋係座落於寶璽翠庭社區,於107年間因房屋裝潢而與被告
辦理裝潢手續,繳交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下稱系爭保證金)予被告,然裝潢完工後,經向被告請求返
還系爭保證金,遭被告以原告違反住戶規約,於社區外牆設
置冷氣主機乙事,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然依裝修工程切結
書,並無在社區外牆設置冷氣主機得沒收保證金之條款。為
此,依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被告於裝潢前已簽署裝修工程切結書,然仍於未
事前知會管委會前提下,逕自施作大型鐵架於外牆上,引起
眾多住戶反彈,迄今仍未改善。是原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
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法院之判斷
查原告為施作裝潢,曾簽立裝修工程切結書,並依切結書交
付系爭保證金2萬元予被告,惟原告於裝修時為放置冷氣主
機,確實有於系爭房屋之外牆施作大型鐵架,又被告迄今尚
未返還該保證金予原告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收費
憑據、裝修工程申請表、裝修工程切結書、現場相片可佐,
已堪認定。惟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保證金,則為被告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被告以原告逕自施作大
型鐵架於外牆,係違反裝修工程切結書及住戶規約之規定,
而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有無理由?經查:
㈠原告簽立之裝修工程切結書第2、12條確有約定:「‥‥同
意恪遵下列條款:‥‥二、委託裝修公司施工之三日前,應
先至管理服務中心交付裝修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整;施工期
間,並得要求裝修公司遵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之規範」、「十
二、外觀管理規定:屬於本社區之外觀及公設,應按建方交
屋時之現狀永久維護使用,如有任何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
定:㈠空調主機:依原設計師及起造人所規劃之位置統一按
裝分離式空調主機,並由管理中心提供按裝配置圖供住戶參
考。‥‥㈢陽台外移或陽台加窗:除依建方統一考量位置施
作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得有自行加設任何裝
飾物品及堆置雜物之行為。㈣安全窗:除依建方規劃考量位
置施作,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且依統一材質、樣式與
施工規範施作外,不得有自行加設任何裝設物之行為。‥‥
」。則依上揭裝修工程切結書第2條規定觀之,堪認系爭保
證金即係擔保施工期間應遵守社區各項管理辦法及該裝修工
程切結書之規範。查原告於系爭房屋外牆架設大型鐵架,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相片可稽(本院卷第63、65頁),已如
前述,該大型鐵架明顯係屬「變更系爭社區大廈外牆面之鐵
窗」即「安全窗」,原告辯稱:此係鐵架並非安全窗云云,
尚非可採。且查,原告於系爭房屋所在之大樓外牆加裝該大
型鐵架,未經區分所有權會議通過或決議,已有違反裝修工
程切結書第12條之外觀管理規定,自屬裝修工程切結書第2
條約定之裝修保證金所要擔保之事項即原告應遵社區各項管
理辦法之規範,已堪認定。
㈡再依裝修工程切結書第3條第5款亦規定:「完工後,應主動
會同管理服務中心之管理主任查驗施工處所,確認無造成公
共設施之毀損及環境之污染,經加簽認後,得按規定向管理
服務中心無息領回保證金。」查原告裝潢系爭房屋,其繳付
之裝修保證金即係用以擔保「應要求裝修公司遵守社區各項
管理辦法之規範,並應遵守裝修工程切結書約定之外觀管理
規定」,然其於系爭房屋窗戶外加設大型鐵架,已違反裝修
工程切結書第12條之外觀管理規定,已屬對系爭社區大樓外
牆面即公共設施之毀損,自不符裝修工程切結書第3條第5款
得無息領回保證金之規定,則被告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尚
非無據。
㈢原告雖以:主管機關表示設置冷氣主機行為,並無住戶規約
之適用而無違法情事等語,並以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107年11月14日函文為證。惟查,上開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
工程處函文,察其全文意旨,僅係提供原告法律意見,且其
函文並未提及「設置冷氣主機無住戶規約之適用而無違法」
,況本件係針對原告於外牆設置大型鐵架之行為。再參以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載明:「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
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
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約另有規定或區所有權人
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
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再
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7條第1款第2目規定:「一、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
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2.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
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
、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等行為
時,應予制止,‥‥。」足認系爭社區規約確有住戶不得任
意變更外牆面及加設鐵鋁窗等其他類似行為之約定,而原告
加設大型鐵架既已變更外牆面,違反系爭社區規約,其所辯
稱並未違反住戶規約云云,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履行契約即依裝修工程切結書第3條第5款
規定請求返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適用依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敗訴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