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31號
100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旭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張志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論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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