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號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峻宇
黃志傑劉偉誠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第6242號、第6911號、第771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08年度偵字第476號、第537號、第88
9號、第902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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