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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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97年度聲字第64
8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10罪而被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判決當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其後釋字第662號則認刑法第41條第2項有違憲之情形,而自該解釋公布之日二失效,爰依法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9月刑確定在案,有97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刑3月│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2月22日回溯5天內某時│96年1月10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3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576號│96年度偵字第211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25號│96年度簡字第573號│96年度簡字第1578號││├────┼─────────────┼─────────────┼─────────────┤││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96年3月5日│96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25號│96年度簡字第573號│96年度簡字第1578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29日│96年4月2日│96年5月7日│├───┴────┼─────────────┼─────────────┼─────────────┤│附註│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刑4月│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6日│95年11月15日│95年12月26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0號│96年度毒偵字第9221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6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572號│96年度訴字第629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判決日期│96年3月2日│96年7月24日│96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572號│96年度訴字第629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2日│96年8月20日│96年11月26日│├───┴────┼─────────────┼─────────────┼─────────────┤│附註│││編號6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刑6月│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2月7日│96年3月18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63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63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6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96年度訴字第372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附註│││││││││└────────┴─────────────┴─────────────┴─────────────┘┌────────┬─────────────┬─────────────┬─────────────┐│編號│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1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96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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