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丙○○
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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