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林桂蘭 訴訟代理人 田隆富 被告 李紋宏
李坤 政 張蔡秀 英徐 李香 林月娥 屏東縣○○鄉○○村○○路○○○號 林清 忠 林清慶 邱玉臺 邱芝 靈邱升 邱芝妘 邱乙 桐 林健文 林健豪 林安 淇張 林思源 蔡 太田 蔡明星 蔡明德 許建參 許家 和 許家昌 蔡 秀菊 郭皓 瑋 郭皓瑄 郭素 琴 郭德福 郭素梅 郭德耀 郭德川 林敏 如 林敏郎 林 秋伶 林明言 林金燕 林秀琴 林中 富 林緞 周 林銀 林櫻 林柳 林中進 林雲黃 寶連 黃娟 林誌華 林中瓊 林添富 林忠誠 林信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及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及二有姓名贅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備註│├──┼───────┼───────┼────┤│1│林誌華│1/7││├──┼───────┼───────┼────┤│2│林中瓊│1/7││├──┼───────┼───────┼────┤│3│林添富│1/7││├──┼───────┼───────┼────┤│4│林忠誠│1/7││├──┼───────┼───────┼────┤│5│林中進│1/14││├──┼───────┼───────┼────┤│6│ 林中富 │1/7││├──┼───────┼───────┼────┤│7│林敏郎│1/28││├──┼───────┼───────┼────┤│8│ 林敏如 │1/28││├──┼───────┼───────┼────┤│9│林明言、林金燕│ 公同 共有1/7││││、林中進、林敏│││││如、林敏郎、林│││││秋伶、林秀琴、│││││林中富、林緞、│││││ 周林銀 、林櫻、│││││林柳、黃娟、黃│││││寶連│││└──┴───────┴───────┴────┘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備註││││比例│負擔比例││├──┼──────┼────┼────┼────┤│1│林桂蘭│1/3│同左││├──┼──────┼────┼────┼────┤│2│林誌華│1/21│同左││├──┼──────┼────┼────┼────┤│3│林中瓊│1/21│同左││├──┼──────┼────┼────┼────┤│4│林添富│1/21│同左││├──┼──────┼────┼────┼────┤│5│林忠誠│1/21│同左││├──┼──────┼────┼────┼────┤│6│林中進│1/42│同左││├──┼──────┼────┼────┼────┤│7│林中富│1/21│同左││├──┼──────┼────┼────┼────┤│8│林敏郎│1/84│同左││├──┼──────┼────┼────┼────┤│9│林敏如│1/84│同左││├──┼──────┼────┼────┼────┤│10│林月娥、林清│公同共有│連帶負擔││││忠、林清慶、│1/3│1/3││││李紋宏、李坤││││││政、 徐李香 、││││││邱玉臺、邱芝││││││靈、邱升、││││││邱芝妘、邱乙││││││桐、林健文、││││││林健豪、林安││││││淇、 張林思源 ││││││、林信一、蔡││││││太田、蔡明星││││││、蔡明德、蔡││││││秀菊、張蔡秀││││││英、許建參、││││││ 許家和 、許家││││││昌、 郭素琴 、││││││郭德福、郭素││││││梅、郭德耀、││││││郭德川、郭皓││││││瑋、郭皓瑄││││├──┼──────┼────┼────┼────┤│11│林明言、林金│公同共有│連帶負擔││││燕、林中進、│1/21│1/21││││林敏如、林敏││││││郎、 林秋伶 、││││││林秀琴、林中││││││富、林緞、周││││││林銀、林櫻、││││││林柳、 黃寶連 ││││││、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