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羅慧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下稱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之董事,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於民國102年8月2日經臺南政府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因業務需要,業經第5屆董監事聯席會第5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變更前捐助暨組織章程等影本、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第5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變更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改對照表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
又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後,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5月27日南市民宗字第1080586265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